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湖人社发〔2014〕4号)及《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职院办〔2024〕13号)文件精神,现将教职工寒暑假探亲路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享受对象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或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调入我校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且配偶、父母户籍与常住地不在本省。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转正后,按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二、享受标准
(一)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设假期。
(二)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往返路费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三)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望本人父母一次。往返路费按差旅费规定,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部分)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四)教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填写《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探亲审批表》,所在学院/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签字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
(二)每年9月集中办理当年度探亲路费报销事宜,个人执《审批表》、往返交通票据原件、公务卡pos机小票或公务卡支付记录截图及户籍、配偶信息等其它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学院/部门。
(三)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处(需按财务报销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和pdf扫描材料),人事处统一在财务内控平台申领报销单,提交计划财务处核发。
四、注意事项
(一)探亲对象仅限配偶或本人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等。配偶信息以结婚证或公安出具的证明为佐证。
(二)探亲对象户籍以探亲对象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探亲对象本人页为佐证;常住地以临时居住证或社保等为佐证。探亲对象如为无固定工作(含退休)的父母,可不提供常住地证明。
(三)探亲时间应为当年度寒暑假期间,探亲地点应与探亲对象户籍或常住地一致。
(四)根据差旅费规定,探亲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原则应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高于以上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